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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刑拘,如果罪行属实,他的国籍会不会影响判决?

  

吴亦凡被刑拘,如果罪行属实,他的国籍会不会影响判决?

  

吴亦凡被刑拘,如果罪行属实,他的国籍会不会影响判决?

  

吴亦凡被刑拘,如果罪行属实,他的国籍会不会影响判决?

  不会,他又没有外交身份,不存在豁免权。此外,就我们目前和加拿大的关系,不从重判决都算他运气了……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7月31日,吴亦凡因涉嫌强j而被宣布依法刑事拘留,这种情况下,翻案的可能性已经很低,在我国对于公民的权利是看得非常重的,只有收集到绝对的证据,才会提取拘留,而对于吴亦凡这种知名公众人物,证据更是要足,所以说他后期被判决的可能性已经非常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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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有云,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外国国籍也并不是护身符。

  在我国,只有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国籍不同的时候,会享有一定的特殊,剩下的不管是哪个国籍哪个国家,都没有用,只要违法就一定会得到审判。

  我国是有相关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船只以及航空器,只要属于我国的,违法就适用中国的法律,不管是哪个国家什么国籍,只要违法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如果真的证据确凿,那么加拿大国籍并不会让他躲避牢狱之灾。

  很多朋友应该都听说过外交豁免权,一般这个权利都是外交官才有的,各个国家互相授予的权利。

  根据规定,不仅是外交官可以享受这个权利,外交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但没有结婚生孩子的子女,都可以享受这项权利。

  不过我们都知道,吴亦凡只是家境殷实,父亲和母亲离婚,跟随母亲去的加拿大,家里没有人是外交官,所以这一项权利根本不会享有。

  在我国,对于强j罪的处理还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有着非常明确的划分。

  第一就是岁数的划分。

  14岁是一个重要分界线,超过14岁的话,虽然没有成年,但是用金钱诱惑发生关系,不属于强j,因为这个行为并不会让女性难以反抗。

  而不满14岁的话,不管怎么样都是强j。

  同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引诱,先通过欺骗的手段,比如说骗喝酒,让对方没有反抗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不管怎样,都算是强j。

  综合来看,如果是未成年人,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是受害者多人,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最后,结束服刑以后,还会被驱逐出境,十年内不得入境。

  总体来看,已经刑拘,那么就是掌握了一定证据,由此来看,大概率判刑了。大好未来,自己断送,真的是自作孽不可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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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吴亦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现在又宣布对他进行了刑拘,说明吴亦凡罪行属实,不然,也不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

  下一步,通过法院审理,将对他进行宣判。那么,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会不会影响对他进行判决呢?肯定不会的。

  根据属地原则,任何外国人在中国犯法,都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吴亦凡当然也不例外。

  多名年轻女性举报,吴亦凡犯有通奸,,,和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等罪,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目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法律规定,罪一般判3到10年刑期,如果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进行通奸,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不会。如果罪行属实,吴亦凡在中国犯罪,根据属地原则,适用中国法律。无论他持哪国护照,都不会影响判决。

  而且吴亦凡只是一个艺人,没有任何政治价值。无论中国还是加拿大,都不会因为他而进行谈判。

  现在好像一个人的外国的国籍不可能成为在其他国家犯罪的保护伞,现在还有很多人还在梦想自己是什么所谓的外国国籍和是什么所谓的明星,有钱人可以有高人一等的感觉,觉得自己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梦想那只不过是在某个时期,法律制度不健全,再加上一些害群之马的贪官污吏等等让有些人钻了空子,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体系越来越健全,还想钻法律制度漏洞那已经是不可能了。一个人不管你是那国人,多有钱,多么出名一旦从事什么犯法的事情,那就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个吴亦凡虽然是什么所谓的外籍人士,如果他在国内犯罪事实属于真实的,一旦查实那就难逃法律制裁,他的什么外国国籍也不可能能让他逍遥法外,一样会按照国内法律规定判决的。

  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人,但是触犯法律的地方在我国领土,且触犯的也是我国法律。根据属地原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吴亦凡毫无疑问的会按照我国法律被处以刑罚。

  按照关于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一旦罪行属实,犯罪嫌疑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吴亦凡是多次重复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和严重,且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大概率会顶格处罚,甚至有超出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吴某的未来很是堪忧。

  当然,目前有人担心吴亦凡是加拿大人,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有驱除处境的相关规定,所以很是担心吴亦凡最终会仅仅被驱除出境而不能受到刑罚制裁。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驱除出境是必然的,但是也可以在服完刑之后再驱除出境。所以奉劝一些黄皮白心的人,不要动不动拿自己是外国人的身份来耍特权,中国法律完全治得了你。

  

【等待吴亦凡的不会是从轻处罚,反而极有可能是从重处罚甚至数罪并罚。】

  一直觉得时间过去那么久,加上吴亦凡以恋爱名义各种哄骗,那些女孩们估计没保存好证据。从都美竹爆料以来,一直没有看到刑事方面的进展,以为会就这样不了了之了。直到看到吴亦凡被刑拘的消息出来,简直大快人心。

  对于一个公众人物,尤其是大明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非常慎重的,前提必然是已经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吴亦凡这次应该是罪名彻底坐实了。

  即使吴亦凡是外籍身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一样适用我国法律,而且他不是外交人员没有外交豁免权。法律绝不会因为他的身份就网开一面。

  相反,罪属于我国刑法八大重罪之一,加上吴亦凡这几年的扭曲和肆无忌惮,受害人肯定不止一个。吴亦凡大概率是多次犯罪,甚至因为手段不同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所以,等待吴亦凡的不会是从轻处罚,反而极有可能是从重处罚甚至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适用本法。

  不会,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一百年前的中国了,不会因为他的国籍而影响判决,而且以前也有加拿大毒犯被判死刑的案例,加拿大政府出面都没用,像吴亦凡这种烂仔,在咱们这感觉是个明星,要在加拿大P都不是,罪证属实的话,很可能重判。

  现在的娱乐圈太乱,国家也真该整顿了,现在他每天的作息时间表也有了,食谱也有了,希望以后再也不能去霍霍无知少女了,顺便提一句,第一个揭露他的那个女人算不算英雄。

  一个月前的吴亦凡:我的很大,你忍一下,一个月后的吴亦凡:我的很大,你忍一下。[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吴某凡事件现在可谓闹得越来越大了,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也就是说目前大明星吴某凡已经被采取刑拘,这个跟行政拘留还是有区别的,采取刑拘说明事情对应的相对比较严重,说明这个事已经不是简单的治安事件,而是上升到了违法的层次。

  不过在吴某凡被刑拘之后,大家都在关注他会被判什么样的罪,以及他是不是适应我国的法律?

  毕竟吴某凡的身份比较特殊,他的祖籍是湖北,生在广州,发展在北京,但国籍却是加拿大,也就是说吴某凡是外国人。

  那假如吴某华最终被定罪了,他到底适不适用我国的法律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违法犯罪活动的,都适应我国所有的法律规定,因为《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量刑,特殊情况除外。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指的是《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但是并非随便一个外国人都可以享受豁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7类人: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按照这些条例规定,吴某凡明显没法享受刑法豁免权,这意味着跟所有中国人一样,都必须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量刑。

  而吴某凡目前涉嫌的犯罪是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罪定罪处罚的有:

  (1)不满14周岁幼女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5)组织和利用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妇女、幼女的。

  在吴某凡这个事件当中,以现有的证据很难判定为罪,顶多算是“”,至于是否构成,还要看特定的场景以及女方的意愿。

  比如通过下迷药或者灌酒之后诱导女方发生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在吴某凡这个事件当中,就存在利用酒精灌醉对方,然后让对方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所以不排除最终被认定为。

  当然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还要看一种情形,那就是女方事后的意愿,从目前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当时都美竹是在吴某凡的住宿停留很长的时间,第2天中午了仍然滞留吃饭,而且双方还互加了微信,后来吴某凡还给他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

  如果都美竹不是自愿的,那在发生性关系中,她完全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但是都美竹并没有当时采取,而是过了很长的时间才报料,在这期间还存在伙同他人要求吴某凡支付巨额款项,性质就变了。

  当然,除了都美竹这个案例之外,吴某凡还涉嫌多个案例,所以最终到底会判什么样的罪行,我们以警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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